重庆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伤认定;劳动者保护;参照适用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陈静

冯丹 李政熹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第三人徐某与原告重庆凯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第三人在原告工地工作时受伤是无争议的客观事实。本案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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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行初字第1号。
2. 案由:工伤认定。
3. 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凯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徐某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冯丹 李政熹。
6. 审结时间:201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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