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翟某等排除妨害案 民事 排除妨害 不动产相邻权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西民初字第01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系不动产相邻方。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方之间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西民初字第0170号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
被告翟某,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沈某(翟某妻子),女,农历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
被告陈某1,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安国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