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罪;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刑初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刘晓南

崔禄庆

刘晓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经调查统计,2009年至2010年大邑县辖区内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人数占行政拘留总人数的比例超过50%,说明吸毒违法猖獗,却没有人因为容留他人吸毒受到刑事处罚,不足以震摄毒品违法犯罪。政法部门在加大打击力度后,我院在审理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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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刑初字第157号。
2.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振春。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邑县。1996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勇,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南,人民陪审员崔禄庆、刘晓君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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