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侵权、违规售药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菊涛

代理律师:

龙海

丛晓涛

高佩良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媒体给予了一系列报道,案件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本案处理重点在于燕喜堂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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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系王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晓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喜堂)。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孙菊涛。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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