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乔某等五人诉高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产品责任;销售者责任;因果关系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845号
审理法官:

谢礼涛

姚红霞

武娜娜

代理律师:

李冬伟

卫晓明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双方主要的争议点主要在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李某甲死亡且造成李某6死亡的捕鱼器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甲死亡的责任是否就由被告完全承担的责任问题。
一、造成李某甲死亡的原因的认定
李某甲使用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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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845号
(二)案由:销售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原告乔某。
原告李某2。
原告李某3。
原告李某4。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李某3、李某4母亲。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卫晓明,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志勇。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礼涛;审判员:姚红霞、武娜娜。
(六)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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