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主犯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沈晓蓓

李忠强

钱偶芳

代理律师:

张萍

谢德兵

周锦荣

蔡翔

刘凡

吕震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连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存在争议,但对被告人钟某、罗某是否是主犯,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钟某、罗某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但只是在抢劫过程中,在连某和王某先采用暴力控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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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刑初字第3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
二审辩护人张萍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
二审辩护人谢德兵,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
一审辩护人周锦荣,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辩护人蔡翔、刘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
一、二审辩护人吕震,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扣成;人民陪审员:盛义禄、高卫东。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晓蓓;审判员:李忠强;代理审判员:钱偶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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