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受贿罪 自首 自动投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寿宁县医院药剂科

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鑫

李维

史玲芝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从1996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逢年过节收取黄某送的红包300元或800元,共计8 100元应如何定性、是否可以剔除的问题?2、被告人张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前,如实供述了收受吴某药品回扣款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1)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受贿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煜星。
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6月20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1996年至案发前任寿宁县医院药剂科科长,住寿宁县。
辩护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叶允苏人民陪审员许平 郑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陈鑫、代理审判员李维 史玲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