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0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附带民事 调解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寿宁县鳌阳镇宏宇货运站

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5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章鸫

黄传明

常虹

代理律师:

缪启林

连雪飞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亮点是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虽是经判决处理,但原告人依法应得到的经济赔偿能够得到兑现,不象其他判决案件,权利人的权益要实现还要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通过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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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寿宁县人民法院(2011)寿刑初字第1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58号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志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0年9月2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吴某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2,男,1982年8月2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吴某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3,男,1985年5月1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吴某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4,女,1987年3月2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吴某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5,男,1958年2月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吴某丈夫,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陈某2、陈某3、陈某4的诉讼代表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6,女,1969年12月2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陈某8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7,男,1965年6月25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陈某8父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6的委托代理人。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9,女,1973年2月28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寿宁县鳌阳镇宏宇货运站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连雪飞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0,男,1970年10月2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世冬,人民陪审员:龚赞梅,陆奕宁。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鸫,审判员:黄传明,代理审判员:常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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