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诉龙某1抚养费案 民事 离婚 子女抚养费
案由:
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少民终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松涛

丁钰

徐松松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子女与父母不在一个地方生活,且两地生活标准不一,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应以何地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1)江宁少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少民终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抚养费。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龙某,女,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原告之母),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龙某1,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徐道海。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松涛;审判员:丁钰;代理审判员:徐松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