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与何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一案 堆放物致害;管理义务;无过错责任
文书字号:
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442号
审理法官:

黄智新

冯立葵

黄敏

代理律师:

黄红

凌晨

黄东乐

刘俊民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所碰撞造成的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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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442号
2.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系受害者梁某2之父亲。
原告李某,系受害者梁某2之母亲。
原告梁某3,系受害者梁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农某,系原告梁某3之母亲(农某与梁某2并未登记结婚)。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红,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晨,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黄东乐,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立华,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智新;审判员:冯立葵;人民陪审员:黄敏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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