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福安市华科机电厂劳动争议案 职工工资;具体数额;劳动者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梓安

赖昌铅

陈峰

代理律师:

陈静

林茂麟

吴家林

法官解说
1、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如此简单适用。例如职工工资的具体数额问题,当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和用人单位主张的工资数额不相符,或者用人单位未明确主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保管工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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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兰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茂麟,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安市华科机电厂
负责人:余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余幼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梓安;审判员:赖昌铅;代理审判员:陈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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