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风险告知 知情权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葛亚健

相媛媛

罗正华

代理律师:

王金宝

张远

郑哲兰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医疗风险告知的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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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18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女,1982年10月7日生,南京市气象局职工。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2年6月2日生,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董某,女,1954年12月6日生,退休职工。
三原告托代理人(一、二审):王金宝、张远,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2609044-5,住所地本市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筱颖;审判员:杨向涛;代理审判员:贲小青。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亚健;代理审判员:相媛媛、罗正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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