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苏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损害;过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42号
审理法官:

余梓安

陈光华

陈富强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之理解
劳务关系这一概念,现实生活中虽然客观存在,然而上升到法律层次,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无对劳务关系的定义和说明。《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第一次在正式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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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第2891号。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42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吴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某,女,199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某,女,193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阮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功驹,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人员:审判长:韦信钱;审判员:余盛明;人民陪审员:陈正文。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梓安;代理审判员:陈光华、陈富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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