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报酬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49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高燕树

蔡方良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个人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分。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为蒋某提供劳务,蒋某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应当认定陈某与蒋某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以其船舶驾驶技能、航行经验和自备的船舶、绳子等工具在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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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民初字第12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49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
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蒋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方良,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林亦霖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鸣鸣;审判员:黄建方林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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