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城建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最终;复议审查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建伟

法官解说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方式,但是它们关系密切且互动发展。除法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例外,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一般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基于各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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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城建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慧玲。
委托代理人郑建伟,男,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在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岚,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杨娴,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雪雁;代理审判员:洪途;人民陪审员:陶运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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