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福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诉讼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青荣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上诉人对拟征用地以园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及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由于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现场照片只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讼争地种植蔬菜,但不能证明讼争地已被规划作为蔬菜基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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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行初字第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二)案由:要求确认强制征用土地行为违法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陈青荣,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福安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袁某,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辉铭;审判员:陈细松、高于峰。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元祥;审判员:吴杰黄冰凌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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