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土地权属来源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

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家林

刘昊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认为,原告申请的是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具备《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被告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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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行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家林(一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二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一、二审),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一审),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二审),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代理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雷奶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杰;审判员:黄冰凌;代理审判员:杨礼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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