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案 劳动教养;行政前置措施;适用对象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

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吴杰

黄冰凌

雷翠梦

代理律师:

朱鑫鹏

原昱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游某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使用对象,二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2463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上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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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行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措施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游某。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原昱,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审判员:许剑斌;人民陪审员:叶子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杰;审判员:黄冰凌;代理审判员:雷翠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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