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肇事逃逸;赔偿责任;保险
案由: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鲁训

秦成义

武丽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失首先应在对方肇事车辆参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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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系原告(被上诉人)秦某之夫。
被告(上诉人):中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霍某,男,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利军;审判员:马小新;代理审判员:董春艳。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鲁训;审判员:秦成义、武丽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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