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0202号
审理法官:

陈家定

谭成德

郭仲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对被告人张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但笔者认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后果可能是相同的,行为也大体相似,因此,判断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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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0202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广锋。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吉玉梅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定;审判员:谭成德;人民陪审员:郭仲明。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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