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108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志波。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经商,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苏美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霖;代理审判员:高清良;人民陪审员:林志炼。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4月间,在漳州市龙池开发区新天地小区的租房内,采用在网上发布代办信用卡信息,向联系者谎称能快速代办信用卡,要求对方支付工本费的方法,骗取对方将5583元汇入户名为"刘某"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账户内。被告人黄某还于2012年2月份,在网上购买户名为"周某"、"王某"、"张某"等26张工商银行卡。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2月份,在网上购买户名为"刘某"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信用社银行卡6张及户名为"周某"、"王某"、"张某"等的工商银行卡26张准备用于诈骗。同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龙池开发区新天地小区的租房内,采用在网上设立虚假网站"雄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布代办信用卡信息,并在该网站留有QQ号码,待有"客户"咨询时谎称能快速代办信用卡,要求对方支付"工本费"、"代办手续费"等方法,骗取对方将5583元汇入上述户名为"刘某"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4个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5月6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审理中,被告人黄某家属为其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款55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谷某、胡某证言。
2.公安机关抓获说明、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退赃发票。
3.扣押物品清单、查询交易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照片,取款录像截图, QQ聊天记录。
5.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为了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是诈骗的手段之一,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关系,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苏美生关于被告人黄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及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犯罪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犯罪人黄某退清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83元,因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本案是否构成牵连犯的问题
牵连犯是指处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本案被告人黄某实施了购买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并且使用部分购买的信用卡用于接收诈骗款,其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罪和诈骗罪。但被告人黄某购买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诈骗,购买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诈骗的手段之一,虽然其只使用了其中部分的他人信用卡,但其购买他人信用卡的目的都是为了实施诈骗,只是部分信用卡尚未使用。因此,被告人黄某购买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与事实诈骗的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分别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2.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条文未提到的牵连关系,多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从本案来看,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这两罪名我国刑法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诈骗的数额为5583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2张,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明显重于诈骗罪,所以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据此判决被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正确的。
(胡阳城)
【裁判要旨】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