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 非法拘禁罪 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5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佳霖

高清良

谢晓玲

代理律师:

苏德谋

沈庆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本案四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及主从犯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四被告人的行为区别对待,被告人张某在传销组织中是"管家",虽然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直接参与殴打和强行搜走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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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552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明源。
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德谋、沈庆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霖;代理审判员:高清良;人民陪审员:谢晓玲。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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