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诈骗案 事前通谋、共同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佳霖

陈秋香

高清良

代理律师:

刘霓翩

法官解说
本案本犯构成(虚假信息)诈骗罪没有争议,但犯罪人谢某明知他人使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在诈骗得逞后仍指使他人转移诈骗款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在他人诈骗得逞后,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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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贵重。
被告人:谢某,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经商,于2011年8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霓翩,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霖;审判员:陈秋香;代理审判员:高清良。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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