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高保低赔;定值保险;保险价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阳光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李溪洪

代理律师:

陈燕源

法官解说
所谓的"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在车辆全损状态下的保险理赔并不是按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赔偿。由于新车购置价远高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故此类的纠纷时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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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原告:王某。
原告:汪某。
原告:陈某1。
原告:陈某2。
原告:陈某3。
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公司)。
负责人:林宏鹏,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阳光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溪洪。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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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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