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天马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 伟

代理律师:

毛晓东

刘东星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一)作为侵权人的曾某已受到刑罚的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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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安市天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霖,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晓东,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公司。
代表人陈鸿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 伟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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