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立案审查;诉讼主体资格;诉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691号
审理法官:

林山鸿

李溪洪

黄建川

代理律师:

陈燕源

张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五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一焦点。
一、本案立案受理阶段,五原告应当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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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691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原告:柯某。
原告:柯某1。
原告:柯某2。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山鸿;审判员:李溪洪;人民陪审员:黄建川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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