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苏电炉有限公司诉郭某债权案 诉讼标的判定及主体认定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字第21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罗明柏

法官解说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欠款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诉讼标的判定及主体认定两大障碍,亦即本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问题: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本案欠款13200元的性质问题),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字第2197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市金苏电炉有限公司(下称"金苏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明柏,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杨文英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