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诉陈某民间借贷案 汇款凭证;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字第28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冬子

刘清萍

余毓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方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是否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1.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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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字第2824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吕某,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蔡某,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冬子,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清萍,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毓奇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凯,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代理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吴振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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