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赔偿请求;行政争议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
审理法官:

赵柏林

刘正芸

冯琳琳

代理律师:

袁仲斌

徐天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否应当事人请求对赔偿请求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请求范围之外的内容能否在调解书主文中载明、确认。
本案中原告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其房屋提出了总计367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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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
2、案由:城乡建设规划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曾用名李某2)。
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3,系李某1之子。
被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安宁市天平新城街道小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道钧,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天云,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赵柏林。审判员:刘正芸、冯琳琳。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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