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㈠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2)宏刑初字第62号。
㈢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福林。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凤平,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㈤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岩;人民陪审员:李铁斌、刘辉富。
二、诉辩主张
㈠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辽阳县首山镇"XXX修理店"门前,与该店经营者冯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一把黑色卡簧刀扎了冯某某一刀,致其脾破裂和胰尾部破裂,后逃离现场并将该刀丢弃。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在辽阳县一高中路口附近,打乘牌照为辽KTXXXX的银灰色羚羊牌出租车去辽阳XX剧院,途中又称要去辽化,行车过程中,张某拿出仿真手枪并言语威胁出租车司机贾某某将车门锁上、把手机放在副驾驶位及掰转后视镜。当车行至宏伟区荣华街北侧100米处时,张某让司机停车,司机趁机逃走,张某当场劫取该出租车向辽阳市内开去。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出租车价值26000元人民币。
2012年1月1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其抢劫来的牌照为辽KTXXXX出租车行至辽阳市太子河区中石化蔡庄加油站加油,其在给付加油钱时,用随身携带的仿真手枪逼住加油工施某的身体,并威胁说"要钱不要命",随后,将其衣服兜内的300元人民币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当日4时许,张某驾驶该出租车在宏伟区中国银行交通岗附近拉乘一对打车的夫妻去辽阳市翰林府商场,当车行至宏伟区徐家屯交通岗时与一辆白色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
综上,被告人张某抢劫出租车、加油工钱款共计263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抓捕经过、交通肇事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宏伟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应当数罪并罚。
㈡ 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恳请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抢出租车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辽阳县首山镇"XXX修理店"门前,与该店经营者冯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一把黑色卡簧刀将冯某某腹部扎伤,致其脾破裂和胰尾部破裂。之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并将该刀丢弃。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伤残等级为一处八级、一处十级。
2012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仿真手枪和弹簧刀在辽阳县一高中路口附近,打乘牌照为辽KTXXXX的银灰色羚羊牌出租车去辽阳XX剧院,途中又称要去辽化,之后张某拿出仿真手枪并用语言威胁出租车司机贾某某让其将车门锁上、把手机放在副驾驶位和掰转后视镜。当车行至宏伟区荣华街北侧100米处时,张某让司机停车,司机趁机逃走,张某当场劫取该出租车向辽阳市内开去。次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该车到辽阳市太子河区中石化蔡庄加油站加油。在付加油费时,被告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仿真手枪逼住加油工施某的身体,并威胁说"要钱不要命",随后将施某衣服兜内的300元人民币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当日4时许,张某驾驶该出租车在宏伟区中国银行交通岗附近拉乘一对打车的夫妻去辽阳市翰林府商场,当车行至宏伟区徐家屯交通岗时与一辆白色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当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涉抢出租车价值26 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张某抢劫出租车、加油工钱款共计26 300元人民币。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 000元。被害人冯某某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弹簧刀、仿真手枪、证人贾某某、施某、刘某某1、王某、刘某2、刘某某3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辨认笔录、抓捕经过、交通肇事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抢出租车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抢出租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是以胁迫的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害人趁机逃走是被恐吓所致。被告人胁迫与夺车的行为是连续的行为,其行为明显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此节犯罪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被其故意伤害的被害人冯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定案结论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缴纳。
六、解说
㈠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中犯罪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犯罪人张某的第二部分抢出租车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控辩双方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出租车司机陈述说没看见行为人拿东西逼他,司机逃走后,行为人将车开走,因此,行为人抢出租车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对本案此节抢出租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要全面考虑本案的相关证据,不能仅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还要看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调取物证的情况。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仅仅是以暴力的方法抢得他人财物,才构成抢劫罪,也包括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在本案抢出租车的过程中,犯罪人张某拿出仿真手枪并用语言威胁出租车司机,是以胁迫的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害人趁机逃走是被恐吓所致。犯罪人胁迫与夺车的行为是连续的行为,其行为明显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本案裁判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㈡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本案犯罪人张某劫取出租车,驾驶该出租车拉乘一对打车的夫妻,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打车的夫妻二人受伤。关于该二人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二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理由是,犯罪人张某劫取出租车,驾驶该出租车拉乘客的行为,是其抢劫犯罪行为的延续,属于抢劫犯罪的情节之一。并且,犯罪人张某与二乘客的关系,并非符合民法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二乘客不知真实情况,系被欺骗,误以为是出租车司机正常营运,故二乘客租乘该出租车与犯罪人张某的所谓运输合同关系是无效的。既然是犯罪人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应依法赔偿。因此,受害者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中的二乘客不能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应理解为,犯罪人针对受害者要有犯罪行为,受害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犯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符合上述条件,受害者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案中,犯罪人张某劫取出租车后,其抢劫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驾驶该出租车拉乘客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是其抢劫犯罪行为的延续,只是其抢劫财物后,对财物的使用和处分方式。并且,犯罪人张某主观上对二乘客没有犯罪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对二乘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二乘客系因交通肇事受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被害人。因此,二乘客不能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㈢本案的审理及裁判效果
本案的犯罪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从犯罪情节上看,均系重罪。犯罪人张某将被处以重罚。这一点,犯罪人张某很清楚,其家属也很清楚。针对故意伤害的赔偿问题,犯罪人张某及其家属一度想放弃赔偿。经主审法官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后,犯罪人张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本案的审理,尽可能化解了本案的一些矛盾,也使犯罪人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判决。经事实证明,本案审理的效果较好。当事人也表示服判。
(王洪岩)
【裁判要旨】不仅仅是以暴力的方法抢得他人财物,才构成抢劫罪,也包括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抢出租车的过程中,犯罪人拿出仿真手枪并用语言威胁出租车司机,是以胁迫的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害人趁机逃走是被恐吓所致。犯罪人胁迫与夺车的行为是连续的行为,其行为明显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