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抢劫案 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连续行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2)宏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王洪岩

李铁斌

刘辉富

代理律师:

陈凤平

法官解说
㈠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中犯罪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犯罪人张某的第二部分抢出租车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控辩双方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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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㈠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2)宏刑初字第62号。
㈡ 案由:故意伤害、抢劫。
㈢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福林。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凤平,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㈣ 审级:一审。
㈤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岩;人民陪审员:李铁斌、刘辉富。
㈥ 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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