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1诉宜兴市锦龙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承揽 雇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

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

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宜丁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占军

朱叶君

法官解说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定又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正确把握并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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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宜丁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1。
委托代理人:唐伟、张远(受严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锦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彬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占军;代理审判员:朱叶君;
人民陪审员:陈洁。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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