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挪用公款案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款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州市水利局六坡水库管理所

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2012)宜刑初字第298号
审理法官:

文平

吴薇薇

韦彩铭

代理律师:

蓝建强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主要就是对争议事实,兰某挪用公款的数额的认定以及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1、对于指控兰某挪用公款19600元及9000元用于个人经营鱼塘购买饲料、鱼苗,兰某辩解称购买饲料和鱼苗的钱均是由其私人资金支出,并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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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2)宜刑初字第298号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高阳。
被告人兰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壮族,大专文化,原宜州市水利局六坡水库管理所第一副主任,现住宜州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5日被逮捕,2012年9月13日宜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建强,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平;代理员审判员:吴薇薇;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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