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帮助藏匿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2007年3月至今任宜宾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江琳

蒋友根

侯蔺桔

法官解说
1、关于罪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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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隆利。
被告人尹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3月至今任宜宾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民警,住宜宾县。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1年10月15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琳;审判员:蒋友根;代理审判员:侯蔺桔。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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