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某杨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农药;危险物质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周波

蒋友根

侯蔺桔

法官解说
1、关于罪名问题。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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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187号。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隆利;书记员应兴平。
被告人兰某,男,1969年3月14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宜宾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5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3月14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5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波;审判员:蒋友根;代理审判员:侯蔺桔。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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