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诉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医院 安全保障义务 诉讼时效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

陆良县司民法律服务所

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

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

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

展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242号
审理法官:

秦东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医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合理限度范围",现在很难找出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只能根据与医院所从事的医疗活动相适应的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定夺。医院对安全保障义务所采取的实际措施或者不作为行为如果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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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242号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女,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许乔林,陆良县司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某,男,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某1,女,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村民。
法定代理人董某。(系其母亲)
原告周某2,女,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娄小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昆石公路2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达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秦东华
6、审结时间: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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