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民事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

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2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振东

何锡强

唐福均

代理律师:

陈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付款单"的认定即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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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3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230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高坪苗族乡槐树村。
法定代表人田永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胡光才,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筠连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王绍举。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振东;代理审判员:何锡强、唐福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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