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石材有限公司诉金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案 采矿权转让 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效力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

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 宝兴民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敏

任明香

唐方军

法官解说
我县矿产资源丰富,被称为"汉白玉石材故乡"、"中国石雕艺术之乡",矿产品产业蓬勃发展,由于在整个矿业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很多采矿权转让合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双方当事人就开始履行,也存在大量的承包纠纷,合同效力处于待定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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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2012) 宝兴民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2.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宝兴县鸿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1,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2,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雅安市金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跃,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敏;审判员:任明香;人民陪审员:唐方军。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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