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李某等其他用益物权案 用益物权;居住权;租金
案由:
其他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34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陈某本应当然地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即应有居住权。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最后判决原告不得居住在系争房屋,由被告对其进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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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343号
2、案由:其他用益物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1953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2,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丹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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