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容县司法局容州法律服务所

球容县司法局容州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2012)容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恩国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同胞兄弟唐某与唐某2之间就旧河床填泥土一事发生争执,后来在再次因此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相殴打致伤,案件事实清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保护, 原告唐某受到伤害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该由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赔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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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2012)容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金桂东,容县司法局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2。
委托代理人:梁某,农民(系被告唐某2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衍球容县司法局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江恩国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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