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沭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行终字第00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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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行初字第00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行终字第0019号判决书。
2.案由: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仲某1(系上诉人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沭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述阳,该局桑墟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仲某2。
委托代理人仲某3。
委托代理人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晓祥;审判员:王晓明曹庆玉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志群徐宁于元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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