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宿迁市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系;审查标准;因果关系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行终字第0022号
代理律师:

季兵

路爱琴

倪尔谋

法官解说
行政审判实践中,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一道,构成行政诉讼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是热点更是难点。原告主体资格,关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体现着行政审判权的审查尺度和运行范围,蕴含着法官释法的限度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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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行初字第0013号。
二审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行终字第0022号。
2.案由:请求确认工商登记行为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爱琴,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宿迁市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沭阳工商局),住所地沭阳县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东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江林,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仲晓祥、沈润平、李学勇。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志群、徐宁、于元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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