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犯意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驰远永兴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刑初字第2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单青林

王建国

宋士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问题:将从他人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
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虚开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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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刑初字第254号判决书。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尉。
被告人:刘某,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驰远永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青林;审判员:王建国;人民陪审员:宋士良。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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