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贪污案 贪污罪;村委会干部;扶贫修路资金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原村委党支部

桂公明律师事务所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村委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原村委

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兴柱

黄常春

汪祖武

代理律师:

马中桂

周正福

法官解说
农村基层村民委员会干部职务犯罪认定问题一直来争议较大。本案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在本案中协助政府从事扶贫修路项目管理工作,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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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二) 案由:贪污罪
(三)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忠胜。
被告人陈某,女,1952年2月7日出生,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原村委党支部书记,2012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中桂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 1962年11月23日出生,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村委主任,2012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4,男, 1962年11月20日出生,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XX村委原村委副主任,2012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正福,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林杰,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四) 审级:一审
(五)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柱;审判员:黄常春;人民陪审员:汪祖武
(六)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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