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射商初字第0327号
审理法官:

仲正东

袁晓娥

王舟婕

代理律师:

戴海霞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原告在吊装车运行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伤亡是否属于交强险、三责险及吊装险的认定范围内。
(一)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内
交强险,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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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2012)射商初字第0327号
2.案由
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戴海霞,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仲正东  审判员袁晓娥 代理审判员王舟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判决方式结案    时间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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