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诈骗案 诈骗罪 民间欺诈 非法占有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给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刑法上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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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怀清。
被告人:包某,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平;代理审判员:李巧玲;代理审判员:李慧婷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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