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故意 互殴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争议
文书字号:
(2012)屏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犯罪人行为之定性。
1、关于犯罪人张某行为之定性,这里存在两种意见:
犯罪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争抢纤维袋过程中造成宋某3受伤,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宋某3的伤情不能确定系犯罪人张某造成,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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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屏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怀清。
被告人:宋某,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屏南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秋华欧阳昆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绰号“张阿斗”),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2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1,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屏南县第三中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发敏;代理审判员:李巧玲李慧婷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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