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罚金 法律效果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淘宝网店“刘少的运动鞋屋”、“雪玉英姿”、“冰点鞋吧”

屏南县第三中学

终审结果:
交纳罚金减轻主刑
文书字号: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建华

张江龙

张惠珍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在于能否以交纳罚金来减轻主刑。
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预交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适当减轻其自由刑。然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这一做法持强烈批评态度,认为是以罚代刑、权钱交易。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不愿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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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怀清。
被告人孙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高中文化,系淘宝网店“刘少的运动鞋屋”、“雪玉英姿”、“冰点鞋吧”店主,现住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南山村38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屏,屏南县第三中学教师(系屏南县代溪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华;人民陪审员:张江龙、张惠珍。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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