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 主观目的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屏南县第三中学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少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徐海珠

张江龙

陈书姜

法官解说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问题。但本案主要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辩护人认为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陆某等人主观上基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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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少刑初字第3号
2、案由: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绰号鱼海、海蛎),男,1992年7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7月25日届满。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日批捕在逃,同年11月14日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屏南县第三中学教师(系屏南县双溪镇双溪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公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海珠;人民陪审员:张江龙、陈书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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