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山东天伟农业有限公司、胡某1、李某、张某公司设立纠纷案 民事 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山民初字第9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杨

范祥法

张瑞

法官解说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原告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其现金及实物资产作为出资,与被告胡某1、李某及案外人胡某2、胡某3、秦某六人设立并成立"山东天伟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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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2012)山民初字第975号判决书。
2、 案由:公司设立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杨清芳,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建设北路商业街1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胡某1,经理。
被告:胡某1,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市中区。
被告:李某,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张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杨;审判员:范祥法,张瑞
6、 审结时间:2014年3月24日。(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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