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1等抢劫、盗窃案 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入户抢劫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进同一废品收购站抢劫,仅一次构成入户抢劫
文书字号: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被告人先后两次进入同一家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为何第一次构成入户抢劫,第二次未被认定?“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在实践中如何区别应用?秦某1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出在押人员宋某即是参与共同抢劫作案的同案犯,为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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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盗窃、隐瞒犯罪所得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1,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201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系其漏罪。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201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案系其漏罪。
被告人:刘某1、秦某2、刘某3、刘某4、万某、王某1、丁某、王某2、杨某1、杨某2(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基本信息略),均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孟某、刘某5(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基本信息略),均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新;代理审判员:李云;人民陪审员:支红艳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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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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